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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2-06-06 10:56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自貿區昆明片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市屬企業:

        《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實施方案(試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云政辦發〔2022〕11號)等文件精神,為加強昆明市保障性租賃性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結合實際,制定以下方案:

        一、 總體原則

        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場運作的方式,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引導多主體投資、多渠道供給,主要利用市域內具備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條件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企事業單位自有存量土地、產業園區配套用地和存量閑置房屋進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適當利用新供應國有用地新建,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昆明主城區二環路以內區域不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確需建設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 類型和適用標準

        按照使用對象和使用功能,保障性租賃住房分為宿舍型和住宅型兩類。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及有關標準。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或《旅館建筑設計規范》及有關標準,采光、通風均應滿足《宿舍建筑設計規范》有關要求。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應執行《住宅建筑規范》及有關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房源應相對集中,單個項目房源不少于30套(間)且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戶型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原則上不少于所申報項目總套數的70%。在本方案印發實施前已建成或已開工建設的項目,可適當放寬戶型建筑面積標準。項目應合理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建筑總面積的30%以下。房屋應當進行裝飾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備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

        三、 供應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難群體供應,納入全市統一分配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主要面向企業職工分配。

        四、 建設方式

        (一)新建

        在尊重農民集體意愿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自建或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企事業單位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土地,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請用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并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土地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允許土地使用權人自建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建設運營保障性租賃住房。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可將產業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嚴禁建設成套商品住宅;鼓勵將產業園區中各工業項目配套比例對應的用地面積或建筑面積集中起來,統一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含三類物流倉儲用地),不得新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

        (二)改建

        經合法批準建設的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含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2022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居住項目,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可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改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最低運營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體運營年限由申報單位結合實際申報,并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中明確運營期限,不允許提前退出。

        (三)改造

        經合法批準建設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經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同意,可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最低運營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體運營年限由申報單位結合實際申報,并在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中明確運營期限,不允許提前退出。

        五、 工作程序

        (一)編制建設方案

        由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實施主體編制建設方案,并備齊其他資料,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申報資料包括:

        1. 申請人身份材料

        (1)申請人營業執照等有關身份證明材料;

        (2)申請人與產權人不一致,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產權人身份證明;

        (3)產權人、抵押權人等有關權利人的書面意見。

        2. 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涉及宗地內其他產權人利益,應當征求有關利害人意見)。

        3. 建設方案:包括土地房屋現狀及規模說明、建設思路、建成后房源量、戶型設計、投入成本、回報周期、租賃管理方案及可行性綜合分析等。

        4. 其他需要提供的用地、規劃、建設等材料。

        (二)建立聯審機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要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審機制,根據本區域整體規劃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審查,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審查通過的項目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按程序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核發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三)辦理建設手續

        項目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由有關部門辦理立項、用地、規劃、施工、消防等手續。不涉及土地權屬變化的項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續等材料作為土地證明文件,不再辦理用地手續。

        (四)加快項目建設

        項目實施主體要按規定時限開工、竣工,確保項目能按時交付使用。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要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支持項目推進,擴大本區域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

        (五)嚴格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要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納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監管,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要加強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和管理運營的全過程監督。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嚴禁以保障性租賃住房為名違規經營或騙取優惠政策。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統籌下,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對全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有關部門制定配套政策;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要建立完善工作領導機制,具體負責推進屬地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組織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金融、人防、稅務、電力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合審查等工作,落實各項支持政策。審計部門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審計工作。

        (二)落實土地支持政策

        按照職住平衡原則,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供應比例,在編制年度住宅用地供應計劃時,單列租賃住房用地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加強規劃布局,主要安排在產業園區及周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和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區域。

        保障性租賃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讓、租賃或劃撥等方式供應,其中以出讓或租賃方式供應的,可將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價格及調整方式作為出讓或租賃的前置條件,允許土地出讓價款分期收取。

        對于已經確權登記的土地,僅部分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的,在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可將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土地分割出來單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

        綜合利用稅費手段,加大對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支持力度,按照《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2021年第24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比照適用住房租賃增值稅、房產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對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四)執行民用水電氣價格

        取得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后,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水、電、氣供應企業要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套管網、線路的建設、擴容,保障水、電、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穩定,不得收取規定外的其他費用。

        (五)加大財政、金融支持

        積極爭取中央、省級各項補助資金,市級財政按政策對符合規定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予以補助,逐級下達,及時撥付??h(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要加強資金監管,按規定使用,可結合實際制定措施,加大保障性租賃住房資金支持力度。

        加大對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的信貸支持力度,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賃住房自持主體提供長期貸款。支持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公司信用類債券,用于保障性租賃住房建設運營。企業持有運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具有持續穩定現金流的,可將物業抵押作為信用增進,發行住房租賃擔保債券。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聯合審批表(參考模版)

        2. 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書

        附件1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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